浙江日報2009年10月29日報道,杭州市上城區(qū)法院對全國最大的黃金期貨案——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勇非法經營期貨案作出一審判決: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7100萬元;張勇因犯非法經營罪和抽逃出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據悉,在2006年,杭州人張勇出資1000萬元注冊成立“浙江世紀黃金有限公司”,并創(chuàng)建了名為“金銀制品銷售與回購系統(tǒng)”的世紀黃金網上交易平臺。他以“黃金投資”為宣傳噱頭,吸引客戶在其平臺上進行杠桿化的買空和賣空對賭交易。
到2008年6月26日案發(fā)時,世紀黃金公司交易金額總數(shù)已經達到了583億元左右,客戶也達到1200多人。2007年七八月和2008年1月,國家證監(jiān)委先后3次下文,均認定其網上電子交易屬于非法期貨交易行為。杭州市上城區(qū)檢察院負責此案件的檢察官田濤透露:“在短短3年左右的時間內,張勇獲利至少7100萬元。”而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詢問的555名“世紀黃金”的客戶中,卻沒一個人能賺錢。浙江世紀黃金制品公司斂財方法確實很瘋狂,然而對投資者的行為我們也需要進行反思和總結。
首先,大部分投資者盲目聽信浙江世紀黃金有限公司的虛假宣傳,認為在該平臺進行杠桿黃金價格賺錢很容易。然而實質上,該公司收取了高額的手續(xù)費,并讓工作人員指導客戶進行短線交易指導和教育,只為客戶 “炒手續(xù)費”。公安機關稱,幾乎每一個被調查的投資者都說自己被騙了。其次,在案例中,受騙投資者未能核查知悉交易所的營業(yè)證書、炒賣黃金的相關權限。忽視了交易的信用違約風險。據悉,在被查封時,該公司擁有的黃金制品總價也不過200萬元。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了解到,投資者應具備理性、客觀的投資態(tài)度,正視期貨市場中的暴利現(xiàn)象,明白風險和收益成正比的道理。并且,要選擇正規(guī)、合法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才能對自身權益進行有效保障。
資料補充:2011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jiān)會和證監(jiān)會等五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锻ㄖ访鞔_,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正在籌建的,應一律終止相關設立活動;已經開業(yè)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yè)務。《通知》提出,要在當?shù)厝嗣裾慕y(tǒng)一領導下,由人民銀行牽頭妥善做好相關黃金業(yè)務善后清理工作;對被責令關閉或撤銷的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停止為其提供開戶、托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當?shù)毓矙C關依法查處。